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海博论坛发表时间:2019-12-24 00:00 各设区市水利(务)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水利(务)局,厅直各有关单位,省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局: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水利厅 2019年3月20日 抄送:江苏省消防总队,厅有关处室 江苏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0日印发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依据水利和消防行业验收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江苏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消防设施应按照建设项目批复的内容和标准实施完成。 第三条 水利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实施消防设施时应严格执行消防行业标准。 第四条 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结合项目特点,按照本指导意见实行分类建设管理和专项验收。 第五条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发布,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消防规定》),属《消防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其建设管理和专项验收严格按照《消防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以外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8号)规定,按照是否取得施工许可进行分类管理,具体为: 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按照《消防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向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的项目,可以将消防设施(仅有消防设备采购的除外)作为一个分部工程纳入整体项目进行建设管理。 第二章 消防设施分部工程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设单位 1. 按照批复的消防设施内容和标准组织实施; 2. 根据工程实际需要,聘请消防专业技术人员; 3. 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测,并明确检测内容和要求,其中大中型泵站和办公楼、档案楼、仓库等对消防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开工前签订检测合同,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 4. 将消防设施一并委托监理; 5. 组织参建单位开展消防设施质量检验、评定; 6. 组织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 (二)设计单位 1. 根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2. 开展消防设施设计交底和现场设计服务工作; 3. 参加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 (三)监理单位 1.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2. 根据合同或工作需要,配备或聘请消防专业人员; 3. 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4. 参加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 (四)施工单位 1. 按照批复的消防设计和消防技术标准组织消防设施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4. 配合和参加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 第八条 消防设施质量管理应当执行相关行业标准,对于缺乏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的消防设施建设内容,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制定相应的检验与评定方法,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九条 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前,按规定开展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复评、项目法人确认的质量评定工作,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第十条 组织消防设施分部工程验收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中质量核定内容应包含消防设施分部工程。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消防设施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按照本意见执行,消防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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